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2023年云南省州(市)级以上电视频道节目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
2023-08-25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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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广电局,云南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云南广电传媒集团,局宣传处、电视剧处、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科技处(媒体融合发展处)、安全传输保障处、规划财务处、事业发展中心、安全播出监测中心:
  为切实做好全省州(市)级以上电视频道节目综合评价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综合运用,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进、以评促改、评建结合,推动电视频道规范设置、优化结构、精简精办、融合创新,全面提高精品化、本地化内容创作生产水平和传播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3年全省州(市)级以上电视频道节目综合评价对象为以下38个电视频道:
  (一)综合频道(18个)
  1.省级综合频道(1个):云南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2.州(市)级综合频道(17个):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楚雄州广播电视台新闻信息频道;迪庆州广播电视台藏语频道。
  (二)专业频道(21个)
  1.省级专业频道(5个):云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娱乐频道、影视频道、康旅频道、少儿频道。
  2.州(市)级专业频道(16个):昆明市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科学教育频道、影视综艺频道、春城民生频道;曲靖市广播电视台清廉曲靖频道(试播)、科教频道;玉溪市广播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保山市广播电视台文旅法治频道(试播)、科教频道;昭通市广播电视台昭阳频道、科教频道;丽江市广播电视台文化旅游频道;普洱市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试播)、科教频道;临沧市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楚雄州广播电视台文化旅游频道;红河州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台文化旅游频道;大理州广播电视台文化旅游频道;德宏州广播电视台文化旅游频道;昆明市教育电视台教育频道。
  二、评价方式
  利用国家广电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中国视听大数据”和参评机构提供的数据材料,采用量化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省级与州(市)级频道分开评价、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模式,从生产力、传播力、影响力、引导力和公信力5个维度对频道节目内容建设、技术运用、运营规范3个方面的建设成效进行评价。在主观评价方面,将省、州(市)广电行政部门管理情况作为“运营规范”指标得分,占评价总分30%权重,并具有一票否决权;在客观评价方面,由总局大数据中心利用“中国视听大数据”汇集掌握的节目收视传播数据、相关播出机构提供的数据材料,经专业分析处理后,量化为参评频道的“内容建设”和“技术运用”指标得分,占评价总分70%权重。主客观评价的得分之和为频道最后得分。
  三、指标说明
  《云南省2023年州(市)级以上电视频道评价实施细则和指标体系(试行)》(已另行印发,以下简称《评价体系》),其中设定的综合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相应设加分项和减分项。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主要包括内容建设、技术运用、运营规范。二级指标包括生产力、传播力、影响力、引导力和公信力,市场经营、人才培育和规范管理。其中,评价指标重点结合云南实际进行设置。
  一是突出民族区域特色。设置民族语和民族文化节目评价指标,红河、文山、西双版纳、德宏、怒江、迪庆等6个自治州广播电视台完成中央民语译制和播出任务情况纳入评价指标,其它参评频道制作播出民族文化、民族团结类节目作为加分项。
  二是突出层次差异。不做不对等评价,在相同指标体系下省级频道和州市级频道分开评价。
  三是突出新媒体传播评价。传播力、影响力指标中,参评频道节目在新媒体平台传播情况作为评价内容,促进电视大屏和新媒体小屏内容生产协同发展。
  四是突出主客观评价相结合指标设置。省、州(市)广电局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如安播事故、宣传内容、播出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频道实行一票否决。
  四、评价安排
  2023年5月开始,由国家广电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按月提供《云南省广播电视频道节目统计月报》。以月统计数据为基础,以半年为周期对参评电视频道节目进行综合评价。2023年首次评价为验证性质,选取省级5个专业频道,州(市)级5个综合频道进行试评价,通过对评价过程、结果的深入分析,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已进行);第二次评价拟于2023年11月进行,该次为正式评价。
  五、结果运用
  《云南省广播电视频道节目统计月报》提供给各州(市)广电局查阅使用,并视情反馈相关播出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形成报告,报省广电局党组审定后,印发各州(市)广电局和省广电局各业务处室,并反馈相关播出机构;同时,抄送省委宣传部和各州(市)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供其他行政部门作为工作参考。
  对电视频道节目综合评价中发现的宣传内容、安全播出、广告播出等违规违纪问题,各有关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督促相关播出机构进行整改;对严重偏离频道定位、内容导向不正、节目质量低劣、综合效益低下或不具备开办条件和能力的频道,指导督促相关播出机构调整优化或关停该频道。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坚持正确导向、综合评价结果好的电视频道发展支持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州(市)广电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播出机构,督促参评播出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提供参评电视频道在评价周期内的管理情况信息,必要的评价意见,及时对接掌握统计月报和评价报告内容,运用综合评价结果提升监管服务。
  (二)结合职能,共同推进。省广电局各业务处室要注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累与电视频道节目综合评价相关的资料信息,结合各自职能为综合评价工作做好经费保障、材料提供等支持;在正式评价时配合审核参评电视频道提供的评价材料,对具体频道运营规范部分提出评价意见;在工作过程中思考提出进一步完善电视频道综合评价工作的建议、措施;研究运用统计月报和评价报告加强本业务口行政管理工作。
  (三)明确职责,主动配合。相关播出机构要全面落实现行政策法规对频道管理建设的各项要求,按照《评价体系》的具体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准确提供提供广告视频样本、作品获奖、人员信息等综合评价相关材料,按要求填报相关调查问卷,配合做好其它工作。评价结果反馈后相应做好综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中国广电云南网络公司和全省IPTV播控平台要全面落实《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大数据统计调查制度》各项要求,确保全省广播电视节目收视数据真实、完整、长期、实时汇聚到广电总局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和省广电局播出监测平台。以省广电局安播监测中心为主,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云南广电传媒集团为辅,按要求配合提供指定的电视节目视频流。提供视频流的具体时间、格式、提供方式等根据评价安排另行通知。
  电视频道节目综合评价工作业务咨询对接联系人及电话:
  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袁啓城,0871-65358131,13577025607。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赵琳莉,18610345828;曹志,010-86093362。 

  附件:1.参评频道联系人回执表
     2.2023年云南省州(市)级以上电视频道节目综合评价工作群二维码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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