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
按照广电总局通知,自2023年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许可证到期审核换证由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为切实做好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核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换证对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在2023年3月31日到期的持证机构。
二、审核换证时间
集中审核换证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各持证机构务必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云南省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大厅。
三、审核换证方式
(一)审核换证的机构。提交审核换证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内《制作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变更许可证内容的机构。请在原有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上载明变更事项,并按照变更事项规定提交一套变更申请纸质材料(云南政务服务网下载标准模板),结合许可证换发一并办理。
(三)申请注销的机构。提交注销申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四、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综合考虑近两年疫情影响,为支持机构生存发展,该项不作硬性要求;
(三)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的情况;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五)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五、审核换证标准
省广电局将严格按照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和换证审核标准及条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重点审核机构节目生产制作坚持正确导向,坚持社会效益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对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一)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或暂无业绩但仍需保留许可证、未发生违规行为或存在轻微违规但及时整改到位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许可证。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许可证:
1.制作、经营节目内容出现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6.纳入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机构,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
7.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被公示为严重失信或被司法机关定性为涉黑涉恶的;
8.经通知后不按时限参加审核,不提交审核换证材料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
六、审核换证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由于换证审核工作时间紧、机构多、审核内容变化并跨春节假期,各持证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重要论述、关于广播电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总局令第34号等政策法规及相关管理要求,切实理解新要求、掌握新规定。各机构接此通知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审核换证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与省广电局取得联系。
(二)如实总结,按时报送。参加换证审核的机构要对照审核标准开展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认真总结许可证有效期内制作经营业绩情况,如实撰写《制作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模板见附件)并按要求时限报送。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确保换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对自查整改情况省广电局将视情进行抽查核实。
(三)落实规定,加强管理。对审核换证中发现存在节目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制作经营导向偏差、内容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机构,报送广电总局纳入管理“黑名单”。
七、审核公示和换发新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核结果在省广电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通过审核的机构自行到省广电局领取换发新许可证。
材料报送地址:云南省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53号附6号政务服务大厅)
联系人及电话: 黑妮鹤 0871-64107770 65332140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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