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重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4-03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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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新广办〔2017〕60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让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政策、用好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经局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本局制定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本局草拟,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本局与其他省级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要重点解读。解读的主要内容包括文件出台背景、重点内容、重要关键词、特色亮点、落实措施、办事指引等。

 

  二、解读责任

  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政策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会同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解读;本局与其他省级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由办公室牵头,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解读;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或单位,报局领导同意后,自行负责解读;多部门和单位联合草拟的,由牵头部门或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解读。政策解读牵头部门或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政策解读。

 

  三、解读程序

  重要政策解读工作要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进行。各部门和单位向局办公室报送拟制发重要政策文件的审批单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应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审定,责任部门应迅速组织编写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把关,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起草部门提交局信息中心第一时间通过本局网站发布。同时,起草部门应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及时进行有针对的地补充解读。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发布前应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建立健全重要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可能引发政务舆情和社会关切的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在其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分析和研判,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解读形式

  统筹运用部门和单位领导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多种解读形式;发挥本局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重要载体作用,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和新媒体,以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扩大政策解读的传播范围和受众面。充分发挥网络传播的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使政策解读传播可视、可读、可感。本局网站作为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加强政策解读专栏建设,及时更新政策解读内容。

  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要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五、强化组织领导

  本局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解读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和单位的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机制。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具体抓,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把握、解读能力,增强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避免“误读”。

 

  六、加强督导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在每年7月5日、12月2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重要政策解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局办公室,并抄局信息中心。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各部门和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考评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要政策解读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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