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
2023-06-30 17:07:00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应急广播管理,提升应急广播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在未播出应急信息的情况下,应急广播系统可用于播出符合相关规定的日常信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本地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负责推进应急广播平台与有关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完善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播出有关应急信息;在本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广播日常宣传管理措施,统筹和指导本辖区应急广播内容建设和日常宣传,并监督管理播出情况。

省级应急管理行政部门负责配合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广播和应急通信系统信息共享对接工作。各级应急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推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参与建立应急信息发布机制,规范信息内容和形式,加强信息管理。

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播电视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广播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应急管理、服务政策宣传、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加快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广播服务效能。

第五条 应急广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应急广播“最后一公里”传播优势,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推动构建现代化的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广播管理,不得破坏应急广播设施、设备、传输网络,不得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七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

应急信息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地震预警、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消防风险预警等应急信息。

日常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及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经县级以上宣传部门或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安排的日常宣传内容和专项宣传内容;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应急科普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水旱灾害宣传,地震、气象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宣传,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宣传,消防安全宣传,公共卫生安全宣传、健康教育和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宣传,食品安全宣传,普法宣传,“三农”政策宣传,惠农政策宣传及农村村务党务公开信息,路况信息、高速公路服务信息,文化和旅游信息等相关行业日常宣传信息。

第八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信息类别、发布层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应急信息类优先于日常信息类播出,信息分类相同的,优先播出上级下发的信息。

应急信息的播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信息内容、发布范围等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应急广播平台或适配对接系统按播出流程实现快速、精准播出。

日常信息的播出,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授权部门负责管理。信息发布部门向本级日常信息播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信息发布部门将信息内容上传至本级应急广播平台。当地应急广播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统筹安排播出。日常信息编辑制作严格执行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

第九条 应急广播信息播出责任,按照“谁播出、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应急广播的播出情况;应急广播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的调度控制、传输、覆盖负责;信息发布部门对播出信息的内容负责;乡(镇、街道)、行政村通过应急广播播出信息的,须对播出的信息负责,并做好信息播出审批材料存档。

第十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使用文明用语、通俗易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对违法违规或违反管理制度的应追究其责任。应急广播禁止播出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商业广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云南省应急广播系统由省、州(市)、县三级应急广播平台,乡镇级、行政村级前端,各类终端等组成。平台包括应急广播调度控制、传输覆盖网、快速传送通道、应急广播终端、效果监测评估系统等功能模块组成。各功能模块须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明确的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和运维。

省、州(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求,建设机动应急广播系统。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相关管理规定。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当预留接口,满足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机构的监测需求及相关信息系统对接要求。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系统应当置于安全的物理环境,防止设备被破坏、被盗用。应按照标准规范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提升应急广播可靠性、安全性,确保播出安全、网络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播出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配备满足应急广播管理需要的人员,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明确专人管理本地应急广播工作,要统筹结合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队伍、基层广播员队伍、应急管理信息员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推动建立应急广播运行维护队伍。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完善本辖区应急广播管理、使用、运维等人员名单库。各级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推动成立本级应急广播指挥部,明确职责和人员组成,建立完善应急广播指挥调度机制。做好应急广播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和紧急调配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广播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广播演练。

第十六条 州(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组织制定本级本辖区应急广播管理制度,细化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应急演练、日常宣传、统计报送等规定。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将管理制度张贴于应急广播平台、前端系统就近显著位置。应急广播平台、各类设备及制度展板等应尽量张贴云南应急广播标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基层广电公共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统筹确定本级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机构,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划分工作板块、明确责任边界。运行维护机构应严格按照应急广播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对信息制播、传输分发、人员管理、账号密钥等安全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修应急广播设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应急广播纳入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依托服务网点做好运维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推动将应急广播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绩效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安全、有效。利用云南省基层广电公共服务运维信息化系统,做好应急广播设备故障报修、维修和日常巡检,为开展绩效评价提供数据支撑,保障应急广播优质通、长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云南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