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三定”方案、《省级部门权责清单》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如下:
一、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四、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五、重要保障期,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六、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七、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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