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云广发〔2021〕113号
各州(市)广播电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云政发〔2021〕1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14号)精神,确保广播电视各项改革落地见效,现就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审批改革任务
全省范围和自由贸易实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广电部门分别按照《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广电版)》《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广电版)》分类实施改革。
(一)全省范围内实施的改革事项
1.取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省级及以下广电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查,告知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的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2.优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时限、延长许可有效期限等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3.加快推进证照电子化和共享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可通过信息共享、电子证照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的改革事项
1.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有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级广电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2.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省广电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牵头,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把好内容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放权不是甩手不管,减权没有减监管责任。对直接取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仍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单位、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完善监管规则
认真落实《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广播电视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云广发〔2020〕284号)有关要求,结合具体改革事项,进一步制定和细化监管规则。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如在自贸区范围内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负有监管主体责任的广电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做好电视剧拍摄备案公示、内容审查把关和发行播出管理,开展国有电视剧制作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等,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股权构成、经营情况等承诺条件和履行承诺等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三)实施分类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智慧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重点领域,如对设置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如网络视听节目和单位的监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要科学制定联合抽查计划,推进部门联合抽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强信息归集
以信息共享推动审批流程再造,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平台,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信息集中归集共享。
(五)强化信用约束
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从承诺即监管、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等角度出发,积极推进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依法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通互享。对于承诺不实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之后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进行公示,强化信用约束、社会监督。对于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广电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广播电视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广电局行政审批工作专班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局相关处室要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等工作。州(市)、县广电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扎实推进本区域内改革举措落地落细。
(二)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全省各级广电部门要吃透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有关政策,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让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省广电局相关处室要结合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将“证照分离”改革内容纳入培训范围,扎实开展业务条线工作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举措全面落实。
(三)强化指导监督和跟踪问效
省广电局相关处室要指导州(市)、县广电部门严格按照改革要求开展审批和监管。州(市)、县广电部门要加强与省广电局的信息沟通,对改革中的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要及时向省广电局反馈。省广电局将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广电版)
2.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广电版)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