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单位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预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五)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六)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预公开内容需报局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局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八条 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九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